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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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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考選部為配合各項考試,得建立題庫試題。
  2. 2.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由考選部遴聘具典試委員資格者擔任之。
  3. 3.考選部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得公開徵求、交換、購置國內外試題,經前項審查後納入題庫。
  4. 4.題庫試題之徵求、交換、購置、命擬、審查、保管、使用及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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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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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0771020 制定)

測驗式試題之命題、閱卷及其計分辦法,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測驗式試題之編擬,費時甚多,其閱卷及評分作業費時反少,且均別有技術,授權另定辦法,以資有據。

(0901221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及命題委員所命試題,應以密件送典試委員長。   採用題庫試題之考試科目,應提報典試委員會,其試題並應由典試委員長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抽審之。   命題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題標準之決定係屬典試委員會之職權,因此,使用題庫試題之考試科目應提報典試委員會,並由典試委員長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抽審,爰第二項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第十七條之增訂,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考選部為配合各項考試,得建立題庫試題。   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由考選部遴聘具典試委員資格者擔任之。   考選部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得公開徵求、交換、購置國內外試題,經前項審查後納入題庫。   題庫試題之徵求、交換、購置、命擬、審查、保管、使用及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增列第三項得對外公開徵求、交換或購置國內外試題之法源。   三、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71020 制定)

測驗式試題之編擬,費時甚多,其閱卷及評分作業費時反少,且均別有技術,授權另定辦法,以資有據。

(0901221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六條移列。   二、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命題標準之決定係屬典試委員會之職權,因此,使用題庫試題之考試科目應提報典試委員會,並由典試委員長商同各組召集人或典試委員抽審,爰第二項作文字修正。   三、配合第十七條之增訂,第三項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增列第三項得對外公開徵求、交換或購置國內外試題之法源。   三、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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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18 條規定:「考選部為配合各項考試,得建立題庫試題。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由考選部遴聘具典試委員資格者擔任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