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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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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考選部為配合各項考試,得建立題庫試題。
  2. 2.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由考選部遴聘具典試委員資格者擔任之。
  3. 3.考選部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得公開徵求、交換、購置國內外試題,經前項審查後納入題庫。
  4. 4.題庫試題之徵求、交換、購置、命擬、審查、保管、使用及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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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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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18 條規定:「考選部為配合各項考試,得建立題庫試題。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由考選部遴聘具典試委員資格者擔任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