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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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指依考試法規辦理典試及試務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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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我無法提供逐條釋義及相關法規範例的回答。
- 第三十一條條文
- 典試法 第 3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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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指依考試法規辦理典試及試務工作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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