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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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轉報考試院核備之關係文件,指下列各件: 一、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榜單。 二、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之簡歷及成績清冊。 三、典試委員名單。 四、典試委員會會議議程及紀錄。 五、考試各科目試題。
- 2.應設常設典試委員會之考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文件,得於年度內最後一次考試完畢,併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
- 3.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項,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處理,指試題或測驗式試題答案疑義之處理、試卷之評閱、補行錄取、撤銷錄取資格或撤銷考試及格資格等事項,由考選部依本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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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三十條第三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撤銷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法法規
-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法規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法規
-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法規
-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法規
- 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法規
- 典試法 第 3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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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