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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轉報考試院備之關係文件,指下列各件: 一、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榜單。 二、考試錄取或及格人員之簡歷及成績清冊。 三、典試委員名單。 四、典試委員會會議議程及紀錄。 五、考試各科目試題。
  2. 應設常設典試委員會之考試,前項第三款、第四款文件,得於年度內最後一次考試完畢,併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核備。
  3. 本法第三十條第三項所稱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涉及有關該項考試之典試事項,由考選部依有關法令處理,指試題或測驗式試題答案疑義之處理、試卷之評閱、補行錄取、撤銷錄取資格或撤銷考試及格資格等事項,由考選部依本法、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國家考試偶發事件處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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