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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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組設之典試委員會,應冠以舉辦考試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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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典試法施行細則第 2 條,依法設立的典試委員會應當冠以舉辦考試的名稱。在相關案例中,某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及第八條第三項中指出,考試機關應依法舉行的考試,設立了典試委員會来决定命題标准、评阅标准、审查标准以及甄选人员的考试成绩等事项,符合了典試法施行细则第 2 條中的规定。
- 第二條第一項條文
- 典試法 第 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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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