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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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部長應出席各種考試典試委員會議,參與典試事宜之決定,並副署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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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典試法施行細則的第3條,考選部部長應出席各種考試典試委員會議,參與典試事宜之決定,並副署考試及格證書。這表示考選部部長有責任參與各種考試的決定事宜,並在考試及格後副署考試及格證書。這項規定保證了考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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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