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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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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典試委員會。
  2. 2.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委員。 三、考選部部長。

深度解讀

對於典試法第2條,根據其規定,考試的舉辦需要經過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典試委員會。典試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和考選部部長。這些規定影響到考試院和考選部的組織和運作,確保考試的公正和客觀性。這符合典試法第2條對典試委員會成員的要求。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典試法規第2條、典試法施行細則、考試院相關法規修正公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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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2 條規定:「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