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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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典試委員會。
- 2.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委員。 三、考選部部長。
深度解讀
對於典試法第2條,根據其規定,考試的舉辦需要經過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典試委員會。典試委員會的成員包括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和考選部部長。這些規定影響到考試院和考選部的組織和運作,確保考試的公正和客觀性。這符合典試法第2條對典試委員會成員的要求。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典試法規第2條、典試法施行細則、考試院相關法規修正公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定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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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