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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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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以達為國掄才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2. 2.依法舉行之國家考試,其典試事宜,依本法行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來看,典試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了依法舉行的國家考試,其典試事宜應依照本法進行。這顯示了為了維護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特別制定了這個法律,並強調了典試事宜需要依照本法進行。這是為了達成國家掄才的目的。一個具體的例子是,當國家舉辦法官考試時,必須依照典試法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

立法沿革 3

(0771020 制定)

依法舉行考試時,除檢覈外,其典試事宜,依本法行之。

立法理由一、參照原典試法第一條之規定。   二、依法舉行之考試,係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暨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0901221 全文修正)

依法舉行考試時,其典試事宜,除檢覈外,依本法行之。

立法理由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1040120 全文修正)

為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以達為國掄才之目的,特制定本法。   依法舉行之國家考試,其典試事宜,依本法行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闡明立法目的,有關「國家考試」文字,散見於部分法規,依憲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依法辦理國家考試,故於典試法首條闡明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之立法目的,為簡化條文文字,第二條以下即以「考試」代之,並作文字修正。   二、檢覈制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過渡時期後取消,爰刪除相關文字。   三、所謂「依法」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規定辦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71020 制定)

一、參照原典試法第一條之規定。   二、依法舉行之考試,係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暨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舉行之考試。

(0901221 全文修正)

文字修正,俾資明確。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本條闡明立法目的,有關「國家考試」文字,散見於部分法規,依憲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六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依法辦理國家考試,故於典試法首條闡明維護國家考試公平公正之立法目的,為簡化條文文字,第二條以下即以「考試」代之,並作文字修正。   二、檢覈制度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過渡時期後取消,爰刪除相關文字。   三、所謂「依法」係依據公務人員考試法、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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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1 條規定:「為維護國家考試之公平公正,以達為國掄才之目的,特制定本法。依法舉行之國家考試,其典試事宜,依本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