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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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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
  2. 2.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3. 3.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請典試委員兼任之。

深度解讀

典試法第3條包含了典試委員長的任命程序,根據法條的規定,典試委員長是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的。另外,典試委員的遴選和聘任也需要經過一連串的程序,包括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最後,典試委員在依照法令的情況下,可以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的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薦典試委員兼任。 在這個法條中,根據2022年考試院的發布文件,可以看到典試委員的遴選和任命程序,以及他們在不同考試類科或科目中的組織和職責。這些範例都與法條的規定相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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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3 條規定:「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