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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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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
  2. 2.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3. 3.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請典試委員兼任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典試法第3條包含了典試委員長的任命程序,根據法條的規定,典試委員長是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的。另外,典試委員的遴選和聘任也需要經過一連串的程序,包括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最後,典試委員在依照法令的情況下,可以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的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薦典試委員兼任。 在這個法條中,根據2022年考試院的發布文件,可以看到典試委員的遴選和任命程序,以及他們在不同考試類科或科目中的組織和職責。這些範例都與法條的規定相符。

立法沿革 3

(0771020 制定)

典試委員會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委員。   三、考選部部長。

立法理由一、參照原典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典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便於典試委員會與試務機關之聯繫,將考選部部長增列為典試委員會成員之一。

(0901221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委員。   三、考選部部長。

立法理由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   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試院院長核提考試院會議決定後,由考試院聘用之。   典試委員得依考試類科或考試科目性質分為若干組,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推請典試委員兼任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查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九條規定,第一局第二科之職掌係關於特任、特派、特聘、任命等人員任免事項,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呈請派用」修正為「呈請總統特派之」。

  • 名詞
(0771020 制定)

一、參照原典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分類職位公務人員考試典試法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為便於典試委員會與試務機關之聯繫,將考選部部長增列為典試委員會成員之一。

(0901221 全文修正)

酌作文字修正。

(104012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四條移列。   二、查中華民國總統府處務規程第九條規定,第一局第二科之職掌係關於特任、特派、特聘、任命等人員任免事項,原條文第一項後段「呈請派用」修正為「呈請總統特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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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3 條規定:「典試委員長,由考試院院長提經考試院會議決定後,呈請總統特派之。典試委員由考選部商同典試委員長遴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