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典試法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 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

深度解讀

根據《典試法》第4條的規定,典試委員長需擁有以下資格之一: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 參考資料來自"典試法"第4條。根據法律,典試委員長必須有上述資格之一,如同第四款所述,就需要曾任教授三年以上的相關經歷,作為典試委員長的資格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典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第 4 條規定:「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典試法第 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