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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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委員長應具有下列各款資格之一: 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 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 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 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
深度解讀
根據《典試法》第4條的規定,典試委員長需擁有以下資格之一:一、現任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二、現任中央研究院院長、院士。三、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校長或獨立學院校(院)長四年以上。四、任特任官並曾任國內外公立或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教授三年以上。 參考資料來自"典試法"第4條。根據法律,典試委員長必須有上述資格之一,如同第四款所述,就需要曾任教授三年以上的相關經歷,作為典試委員長的資格之一。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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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