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本法第七條所稱考試方式之特殊需要,指考試方式具實際操作必要,且須具備實務經驗與專業知識技能;所稱應試科目之特殊需要,指應試科目僅少數學校開設相關科系或課程或學校未開設相關課程。
- 本法第七條所稱富有研究及經驗之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者,指任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之公務人員五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者;所稱專業表現成績卓著之專家,指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者。
- 依前項規定遴聘委員仍有困難,經考試院同意者,得另遴聘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