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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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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七條所稱考試方式之特殊需要,指考試方式具實際操作必要,且須具備實務經驗與專業知識技能;所稱應試科目之特殊需要,指應試科目僅少數學校開設相關科系或課程或學校未開設相關課程。
  2. 2.本法第七條所稱富有研究及經驗之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者,指任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之公務人員五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者;所稱專業表現成績卓著之專家,指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者。
  3. 3.依前項規定遴聘委員仍有困難,經考試院同意者,得另遴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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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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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所稱考試方式之特殊需要,指考試方式具實際操作必要,且須具備實務經驗與專業知識技能;所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