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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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任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之公務人員五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 2.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 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任薦任或相當薦任職務之公務人員八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 4.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八年以上,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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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上述法文條款的釋義,出處應為《公務人員遴選法施行細則》,其中第 5 條第一項第三款提到,對於某個學科富有研究並且成績卓著的職務,指的是具有無懲戒紀錄的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公務人員五年以上,並且該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同時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此條款的依據為相關學校的法令條文詳細說明,例如教育部相關規定和學業成績報告等。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的則是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並且具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此條款的依據可以從大專院校的相關網站蒐集到最新詳細資訊。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的是擁有任薦任或相當薦任職務的公務人員八年以上,該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同時具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這條款的依據可以來自相關大專院校的教務處規定或教科書資料。 由於此專業相關,正確的內容需要請教法律專業人士進一步確認。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懲戒名詞
-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條文
- 典試法 第 5 條條文
- 典試法 第 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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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