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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任簡任或相當簡任職務之公務人員五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2.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十年以上,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3.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任薦任或相當薦任職務之公務人員八年以上,其所任職務或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4.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對有關學科富有研究,成績卓著,指從事專門職業及技術工作八年以上,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類科與擬任應試科目性質相關,無懲戒紀錄,且有專門著作或研究報告或實務工作經驗,表現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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