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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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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典試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典試委員長召集之,開會時以典試委員長為主席。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典試委員一人代理之。
  2. 2.本會議開會時,考選部部長因故不能出席,得指定次長一人代理之。
  3. 3.本會議開會時,典試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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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2 條規定:「典試委員會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典試委員長召集之,開會時以典試委員長為主席。典試委員長因故不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