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試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典試法第九條規定事項,應由本會議決議之: 一、命題標準、評閱標準及審查標準之決定。 二、擬題及閱卷之分配。 三、考試成績之審查。 四、分數轉換之方式及標準之採用。 五、錄取或及格標準之決定。 六、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 七、錄取或及格人員之榜示。 八、其他應行討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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