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人員選聘規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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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試務機關對曾任監場工作人員有重大過失,或不盡職責,或私自請人代替者,不予選聘,並通知原服務機關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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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主辦試務機關對曾任監場工作人員有重大過失,或不盡職責,或私自請人代替者,不予選聘,並通知原服務機關或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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