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場人員選聘規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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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試務機關應於舉行考試前,指派高級職員五人至九人組織審查小組,審查監場人員資格及有關監場紀錄,擬具名單,報請主辦試務機關之首長核定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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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監場人員選聘規則第六條的釋義,根據法條的規定,主辦試務機關在舉行考試前,需要組織審查小組,由五至九位高級職員擔任,審查監場人員的資格和相關監場紀錄,並擬具名單報請主辦試務機關首長核定。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監場人員的資格和紀錄符合相關要求,並獲得主辦試務機關首長的正式任命。 舉例來說,根據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的選舉人員資格審查相關規定,對於監場人員的審查和任命程序需要符合監場人員選聘規則第六條的規定,確保資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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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