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試卡保管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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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卡,於考試榜示後,保管一年後銷燬。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延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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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試卷試卡保管辦法第四條,各種考試的試卷和試卡在公布考試成績後應保管一年,然後銷毀。但特殊情形下可以延後銷毀。 這一條法規的舉例可以是,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的試卷在考試成績公布後一年銷毀,但如果因特殊情況需要延後銷毀,則可以依此法條進行延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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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