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典試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1.11.13
廢試卷試卡保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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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節考試完畢,試卷、試卡經管卷人員清點後,應即依規定固封,並集中保管。
閱卷期間,試卷由試務承辦單位保管;試卡由試務承辦單位於考試完畢後封箱,會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以下簡稱資訊處) ,在典 (主) 試委員長、主任委員或典 (主) 試委員主持下進行試卡拆封及讀卡作業。
讀卡完畢後,試卡應即由試務承辦單位裝箱固封保管,讀入之電子檔案由資訊處保管。試卡讀卡完畢並裝箱固封後,因特殊情形須開啟封箱核校試卡時,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單位辦理,並由二單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後重行固封。
各種考試之試卷、試卡,於考試榜示後,保管一年後銷燬。但遇有特殊情形時,得延後銷燬。
各級機關受委託辦理之各種考試試卷、試卡,由各該機關自行保管,其保管年限依前條之規定。
各機關保管之試卷、試卡,考選部於必要時得調閱之。
各種考試送審之著作、發明、論文、報名表件及有關重要資料之保管,除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準用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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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卷試卡保管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1.11.1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