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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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試務組織簡則組織試務處辦理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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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 4 條,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試務組織簡則組織試務處辦理試務。根據這個條文,受委託辦理試務的機關應該依據試務組織簡則,組織試務處來辦理試務。例如,根據相關資料顯示,受委託辦理高考試務的機關應依據相關法規,組織試務處來辦理高考試務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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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