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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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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試務組織簡則組織試務處辦理試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 4 條,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試務組織簡則組織試務處辦理試務。根據這個條文,受委託辦理試務的機關應該依據試務組織簡則,組織試務處來辦理試務。例如,根據相關資料顯示,受委託辦理高考試務的機關應依據相關法規,組織試務處來辦理高考試務的相關事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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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 4 條規定:「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試務組織簡則組織試務處辦理試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