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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2.05.06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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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舉行考試時,考選部得視考試等級、性質,委託中央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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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照考試法規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辦理考試。下列表件應函送考選部備: 一、工作預定進度表。 二、試務處副組長以上人員名冊。 三、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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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下列事項: 一、考試日程之排定。 二、試題之收取、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四、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五、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六、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七、分數之登記、算及統計。 八、其他有關考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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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試務時,應由考選部派員指導。其試務指導人員之酬勞,由考選部比照「考選部各項考試工作酬勞費用標準表」相關之酬勞項目實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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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辦理竣事,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將考試辦理情形及關係文件,函送考選部轉報考試院備,並於完成各項考試程序後請頒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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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解繳國庫。委託中央機關辦理者,考試經費由各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委託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者,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預算,再交由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使用。 接受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具有貢獻者,考選部應予表揚獎勵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92.05.06,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