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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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照考試法規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辦理考試。下列表件應函送考選部核備: 一、工作預定進度表。 二、試務處副組長以上人員名冊。 三、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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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五條規定,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照考試法規及考試院會議之決定,辦理考試。此條規定要求受委託辦理試務的機關必須按照相關的考試法規和考試院的決定進行考試工作。具體而言,應向考選部核備工作預定進度表、試務處副組長以上人員名冊、以及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等文件。 參考資料:《考試院公報》一○○年第五十一期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舉例:2019年中華民國高等法院法官考試,根據考試院相關決議,受委託辦理試務的機關按照規定提供了工作進度表、人員名冊等文件給考選部核備。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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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