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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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下列事項: 一、考試日程之排定。 二、試題之收取、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四、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五、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六、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七、分數之登記、核算及統計。 八、其他有關考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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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應依有關法規辦理下列事項: 一、考試日程之排定。 二、試題之收取、保管。 三、試題之繕印及分發。 四、試卷之印製、彌封、收發及保管。 五、彌封姓名冊之保管。 六、監場工作之分配與執行。 七、分數之登記、核算及統計。 八、其他有關考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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