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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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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解繳國庫。委託中央機關辦理者,考試經費由各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委託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者,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預算,再交由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使用。 接受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具有貢獻者,考選部應予表揚獎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到,根據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9條的規定,委託辦理考試的收入需解繳國庫。如果是由中央機關辦理委託的考試,則考試經費由各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如果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委託的考試,則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預算,再交由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使用。而受委託辦理試務並具有貢獻的機關,考選部應予以表揚獎勵。 這些規定符合台灣地區的行政體制和財務管理機制。參考資料來自《考選法》相關規定,保證了考試經費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並且獎勵了提供優質試務辦理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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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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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 9 條規定:「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解繳國庫。委託中央機關辦理者,考試經費由各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