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委託辦理試務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解繳國庫。委託中央機關辦理者,考試經費由各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委託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辦理者,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預算,再交由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使用。 接受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具有貢獻者,考選部應予表揚獎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條中可以看到,根據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第9條的規定,委託辦理考試的收入需解繳國庫。如果是由中央機關辦理委託的考試,則考試經費由各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自行編列預算;如果是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委託的考試,則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預算,再交由受委託辦理試務機關使用。而受委託辦理試務並具有貢獻的機關,考選部應予以表揚獎勵。 這些規定符合台灣地區的行政體制和財務管理機制。參考資料來自《考選法》相關規定,保證了考試經費的合理分配和使用,並且獎勵了提供優質試務辦理的機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考選部委託辦理試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