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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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得視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時間分配,分組舉行。由典(主)試委員會推定典(主)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若干人主持,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實地考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主)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簡任級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實務經驗者或專家遴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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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第2條,心理測驗和體能測驗的舉行方式會根據考試等級、類科、應考人數和時間分配來進行分組。典(主)試委員會會指定一些人來主持心理測驗和體能測驗,並且指派一個人作為召集人。此外,實地考試委員除了由典(主)試委員擔任外,也可由公務人員或實務經驗豐富的專家遴聘出來。這條法條的內容及運作程序可以參考自「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0條以及「典試法」第21、24條和「典試法施行細則」第16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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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