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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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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或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發之相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由考選部審核後陳請該考試典試委員長同意後,保留該年筆試成績;並於下次相同考試類科舉行時免除第一試,逕行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 採行體能測驗時,其種類、內容、配分比例、評分項目、及格標準、筆試成績保留及其限制或其他相關事宜,於考試規則中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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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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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第 7 條規定:「因懷孕或分娩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者,得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後,檢具公立醫院、教學醫院、直轄市及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