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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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能測驗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總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但考試規則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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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中,我無法找到具體的有關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第 8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就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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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