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能測驗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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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應考人受測中,如無法完成體能測驗,需辦理考試人員協助時,應發聲或以明顯手勢表示。應考人與辦理考試人員身體有所碰觸,視為棄權。
- 2.應考人受測中因個人因素自願放棄測驗,須簽署切結書(如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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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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