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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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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 1 條是根據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制定的。根據這項法條,公務人員高等考試與普通考試及格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這代表通過考試的人需要接受訓練,並取得一定的成績後才能獲得證書和任用。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公開競爭方式行之,並落實考用合一的目標。 參考資料:上述文章中提到的「民國八十四年一月十三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和第二十一條。

  • 第二十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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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