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8.28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2開分頁 ›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及格人員之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旨在增進工作知能,加強考用之配合。
3開分頁 ›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負責有關訓練之審議事項。
4開分頁 ›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階段,其期間合計四個月至一年。 本辦法實施前曾應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或曾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得免除基礎訓練,實務訓練期間與分兩階段實施者同。 實施訓練期間得視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集中施以專業訓練。
5開分頁 ›
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有關業務之一般知識為重點;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6開分頁 ›
本訓練之實施由保訓會辦理,必要時得委託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有關訓練機關 (構) 或公立大學院校辦理。 前項訓練就事實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等第,集中或分配至各機關學校實施。
7開分頁 ›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保訓會編列預算支應;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保訓會或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8開分頁 ›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關資料函送保訓會,擬定訓練計畫,據以辦理訓練。 前項訓練委託辦理時,保訓會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關資料送請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擬定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 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辦理訓練完畢,應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送保訓會。
9開分頁 ›
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訓練成績考核及獎懲標準等規章,由保訓會協調有關機關訂定之。
10開分頁 ›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不得申請延訓;其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10-1開分頁 ›
現役軍人經正額錄取,因法定役期尚未屆滿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名時即具現役軍人身分者,應於報名時檢具服現役證明文件向考選部聲明,由考選部於榜示後將現役軍人正額錄取名冊,函送保訓會。二、報名後至榜示日始具現役軍人身分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 (郵戳為憑) 檢具服現役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於退伍 (除役) 令生效日起一年內,應自行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遇缺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註銷其受訓資格。
11開分頁 ›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縳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保訓會申請准重訓,但各以一次為限。
12開分頁 ›
受訓人員在接受訓練期間,應遵守有關訓練規章之規定,其違反訓練規章,情節重大者,的由訓練機關 (構) 學校函請保訓會核定予以退訓。經退訓者不得申請重訓。 受訓人員因涉及重大型案或犯不名譽之罪經提起公訓者,應予停止訓練。其判決結果未受刑之宣告者,得向保訓會申請准恢復訓練。
13開分頁 ›
訓練期滿,經核定成績及格人員,始完成考試程序,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任用。
14開分頁 ›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標準由保訓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15開分頁 ›
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如有訓練必要,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08.2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