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8.28
廢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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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及格人員之訓練 (以下簡稱本訓練) ,旨在增進工作知能,加強考用之配合。
本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以下簡稱保訓會) 負責有關訓練之審議事項。
本訓練分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兩階段,其期間合計四個月至一年。
本辦法實施前曾應公務人員高等、普通考試及格之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或曾依本辦法之規定接受基礎訓練成績及格者,得免除基礎訓練,惟實務訓練期間與分兩階段實施者同。
實施訓練期間得視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集中施以專業訓練。
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有關業務之一般知識為重點;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本訓練之實施由保訓會辦理,必要時得委託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有關訓練機關 (構) 或公立大學院校辦理。
前項訓練就事實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等第,集中或分配至各機關學校實施。
基礎訓練所需經費,由保訓會編列預算支應;實務訓練所需經費,由保訓會或各訓練機關 (構) 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關資料函送保訓會,擬定訓練計畫,據以辦理訓練。
前項訓練委託辦理時,保訓會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關資料送請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擬定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
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辦理訓練完畢,應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送保訓會。
受訓人員生活管理、品德操守考核、訓練成績考核及獎懲標準等規章,由保訓會協調有關機關訂定之。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不得申請延訓;其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縳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重訓,但各以一次為限。
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標準由保訓會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如有訓練必要,得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全文共 17 條,最新異動日為 86.08.2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