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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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之實施由保訓會辦理,必要時得委託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有關訓練機關 (構) 或公立大學院校辦理。 前項訓練就事實需要,按錄取等級、類科及考試成績等第,集中或分配至各機關學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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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6條的規定,訓練的實施由保訓會辦理,必要時可以委託銓敘部及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協調有關訓練機關或公立大學院校來進行。這表示根據錄取等級、類科和考試成績等情況,訓練可以集中或分配至各機關或學校進行。根據我所了解的法規,這個規定是為了確保訓練的有效實施,並且充分利用各個機關或學校的資源。與此相關的例子是根據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優秀考生被集中分配到特定機關或學校進行訓練,以確保訓練的質量和效果。
- 銓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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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