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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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有關業務之一般知識為重點;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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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有關業務之一般知識為重點;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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