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 10-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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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經正額錄取,因法定役期尚未屆滿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報名時即具現役軍人身分者,應於報名時檢具服現役證明文件向考選部聲明,由考選部於榜示後將現役軍人正額錄取名冊,函送保訓會。二、報名後至榜示日始具現役軍人身分者,應於榜示後十日內 (郵戳為憑) 檢具服現役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經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於退伍 (除役) 令生效日起一年內,應自行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並由保訓會通知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遇缺調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視同放棄補訓,並註銷其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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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 10-1 條,現役軍人經正額錄取,因法定役期尚未屆滿無法即時接受訓練者,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報名時即具現役軍人身分的人應在報名時向考選部聲明並檢具現役證明文件,由考選部將現役軍人正額錄取名冊函送保訓會。報名後至榜示日始具現役軍人身分的人則應於榜示後十日內檢具服現役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逾期不予受理。被核定保留受訓資格者,應在退伍 (除役) 令生效日起一年內自行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將視同放棄補訓,並註銷其受訓資格。 這項法規的參考資料來自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的第 10-1 條 (86.08.28)。根據這項法條,現役軍人可以根據特定的要求申請保留受訓資格,並在特定的時限內提出補訓申請。这符合法定役期尚未屆滿的現役軍人在正額錄取後需要延後接受訓練的需求。
- 核定名詞
- 銓敘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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