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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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縳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重訓,但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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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縳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不及格者,得於一年內向保訓會申請核准重訓,但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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