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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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 (構) 學校報到接受訓練,不得申請延訓;其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者,註銷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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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10條的規定,錄取人員應在指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否則將被取消受訓資格。例如,如果一位錄取人員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將會根據這項法規被取消受訓資格。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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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