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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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關資料函送保訓會,擬定訓練計畫,據以辦理訓練。 前項訓練委託辦理時,保訓會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有關資料送請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擬定訓練計畫,函送保訓會核定實施。 受委託之訓練機關 (構) 學校於辦理訓練完畢,應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送保訓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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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 8 條,考選部應於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公告後,將相關資料函送保訓會,並擬定訓練計畫。受委託的訓練機構或學校在辦理訓練後,應將受訓人員的成績列冊函送保訓會。根據此條款,保訓會在公告後應核定實施訓練計畫,並在訓練完成後收到成績列冊,進行核定實施。参考资料是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第 8 條,和其中的舉例是"上述釋義"。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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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