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2 條
快速跳轉
- 1.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本訓練。
- 2.前項人員報到事項,應依保訓會核定或備查之訓練計畫辦理。
回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