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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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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訓練之期間、免除或縮短訓練、津貼支給標準、請假、輔導、獎懲、停止訓練、成績考廢止受訓資格等事項,性質特殊訓練得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於訓練計畫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1-1 條的內容,特殊性質的訓練事項可以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在訓練計畫中另行規定。這表示在特殊的訓練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針對訓練期間、津貼支給、請假、輔導、獎懲、成績考核等事項提出特殊規定。 範例:根據司法院的裁判書中提到的,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中明確載明受訓人員在訓練期間得享有的待遇,並且被受訓人員所明知,這可以被視為特殊性質訓練的一種情況,可以根據該條規定進行另行規定。 參考資料:司法院裁判書/判決書 - 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相關資料

  • 免除名詞
  • 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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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1-1 條規定:「本訓練之期間、免除或縮短訓練、津貼支給標準、請假、輔導、獎懲、停止訓練、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