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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訓練之基礎訓練課程,由保訓會訂定之。
  2. 性質特殊訓練如另定其他訓練,其課程由保訓會協調有關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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