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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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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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0條的規定,訓練計畫應明確列明訓練的各項細節事項,包括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核、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事項。 例如,根據法院裁判中的相關範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0條的實施方式應明確列明訓練的實施細節,包括訓練的時間安排、課程安排和具體執行方式等。 參考資料: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0條 - 法院裁判相關案例
- 免除名詞
- 核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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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