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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訓練計畫應明定訓練類別、訓練重點、訓期、訓練課程、實施方式、訓練機關(構)學校、調訓程序、保留受訓資格、補訓或重新訓練、免除或縮短訓練、停止訓練、訓練經費、津貼支給標準及福利、生活管理、輔導、請假、獎懲、成績考廢止受訓資格及請領考試及格證書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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