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6 條
- 1.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訓。
- 2.補訓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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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6條,其第一項規定了正額錄取人員在經核准保留受訓資格後,需在保留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同時,如果保留原因在期限屆滿前消滅,則需在消滅後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申請補訓。就此條的舉例,可以參考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訓練辦法的第15條,其中提到了補訓人員需要向保訓會申請補訓的詳細程序。 至於第二項規定補訓人員由保訓會通知分發機關或申請舉辦考試機關遇缺調訓。補訓時除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這部分的補充資料可以參考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規則的相關條文。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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