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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7 條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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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7條規定,對於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的人員,可以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變更調訓梯次的申請,經核准後就可以依規定的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例如,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因重大事由無法如期參加基礎訓練,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核准後再按照新的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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