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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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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7條規定,對於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的人員,可以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變更調訓梯次的申請,經核准後就可以依規定的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例如,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因重大事由無法如期參加基礎訓練,可以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獲得核准後再按照新的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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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7 條規定:「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