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未能如期參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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