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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18 條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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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8條之規定,受訓人員具有特定情形時,可以向保訓會申請免除基礎訓練。例如,如果受訓人員在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並成績及格,或者曾受次一等級以下、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的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並成績及格,皆可以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第18條確實規定了受訓人員可以向保訓會申請免除基礎訓練的情形,並且提到了具體的例子,如所受訓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這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有利於鼓勵人員積極進行相關訓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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