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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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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免除基礎訓練: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三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18條之規定,受訓人員具有特定情形時,可以向保訓會申請免除基礎訓練。例如,如果受訓人員在最近三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並成績及格,或者曾受次一等級以下、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的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並成績及格,皆可以申請免除基礎訓練。 根據參考資料,該法條第18條確實規定了受訓人員可以向保訓會申請免除基礎訓練的情形,並且提到了具體的例子,如所受訓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這符合法律保留原則,且有利於鼓勵人員積極進行相關訓練。

  • 名詞
  • 免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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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8 條規定:「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其報到後七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