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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前條所稱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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