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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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所稱同職系,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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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1條規定了對於曾任職務人員的職系辦法,該條規定保障委員會依原機關出具的工作內容證明,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來認定其適當的職系。 範例:例如,一位曾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擔任職務的人,如果他要進行司法人員考試的訓練,保訓會就會依據該人在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工作內容證明,對照相關的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來認定其適當的職系。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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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