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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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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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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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法規
- 行政機關名詞
-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2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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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