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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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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2. 2.前項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訓練機關(構)學校准者。
  3. 3.基礎訓練人員於正課時段請假,應由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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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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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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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0 條規定:「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