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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訓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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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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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前項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訓練機關(構)學校
核
准者。
基礎訓練人員於正課時段請假,應由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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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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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調訓及訓期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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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受訓人員權益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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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訓練管理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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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成績考核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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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廢止受訓資格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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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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