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0 條
- 1.受訓人員在基礎訓練期間,得請公假、事假、喪假、娩假、產前假、陪產假、流產假及病假。請假缺課時數不得超過課程時數百分之二十。
- 2.前項公假限參加國家考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之召集、參加政府依法主辦之各項投票、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答辯,及因公受傷,經訓練機關(構)學校核准者。
- 3.基礎訓練人員於正課時段請假,應由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併入實務訓練請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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