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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2.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分。
  3. 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4. 各受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辦理訓練完畢後,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送保訓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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