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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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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2. 2.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分。
  3. 3.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4. 4.各受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辦理訓練完畢後,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送保訓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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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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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誡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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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7 條規定:「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