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成績之計算,各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2. 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所受獎懲,應於訓練期滿時分別併計該訓練成績加減總分。嘉獎一次加○‧五分,記功一次加一‧五分,記大功一次加四‧五分;申誡一次扣○‧五分,記過一次扣一‧五分,記大過一次扣四‧五分。
  3. 訓練各項成績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4. 各受委託辦理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辦理訓練完畢後,將受訓人員成績列冊函送保訓會核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37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