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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6-1 條

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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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6-1 條,如果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發生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這是為了確保測驗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根據這項法規,公務人員參加訓練後需要通過測驗才能獲得證書和分發任用。如果有不當行為,就應該根據辦法進行處理。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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