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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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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6-1 條,如果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發生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這是為了確保測驗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參考資料: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務人員各等級考試正額錄取者,按錄取類、科,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根據這項法規,公務人員參加訓練後需要通過測驗才能獲得證書和分發任用。如果有不當行為,就應該根據辦法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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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6-1 條規定:「參加基礎訓練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 3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