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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基礎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課程成績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二十。包括品德、才能及生活表現。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八十。其中專題研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測驗成績占百分之五十。
  2. 實務訓練受訓人員成績,按其本質特性及服務成績二項評分。其所占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四十五。其中品德占百分之二十,才能占百分之十五,生活表現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之五十五。其中學習態度占百分之三十,工作績效占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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