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升官等考試之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方式,由考試院依工作性質需要定之。
  2. 升官等考試,得採下列方式: 一、筆試。 二、口試。 三、心理測驗。 四、體能測驗。 五、實地測驗。 六、審查著作或發明。
  3. 考試方式除採筆試者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筆試除外國語文科目、專門名詞或有特別規定者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4. 簡任升官等考試,除採筆試外,應兼採其他一至二種考試方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