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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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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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8條,現職人員在准許留職停薪的情況下進行國內外與現職相關的進修時,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可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13號解釋意旨,對於公務人員考績與升等之相關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行政命令或其他限制規定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否則該限制規定屬於違背法律,自屬無效。 範例:某公務人員因留職停薪在國外進修一項相關科目,並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後,憑藉學業成績取得考績成績,因此獲得應升官等考試的資格。
立法沿革 2 版
(0770111 制定)
升等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等方式行之。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
立法理由參照原「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第六條規定考試方法,並規定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行之。
(0881214 全文修正)
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第三條或第四條條文
(0770111 制定)
參照原「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第六條規定考試方法,並規定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行之。
(088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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