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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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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8條,現職人員在准許留職停薪的情況下進行國內外與現職相關的進修時,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可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313號解釋意旨,對於公務人員考績與升等之相關規定,應以法律定之,不得以行政命令或其他限制規定而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否則該限制規定屬於違背法律,自屬無效。 範例:某公務人員因留職停薪在國外進修一項相關科目,並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後,憑藉學業成績取得考績成績,因此獲得應升官等考試的資格。

立法沿革 2

(0770111 制定)

升等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等方式行之。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

立法理由參照原「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第六條規定考試方法,並規定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行之。

(0881214 全文修正)

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務應升官等考試時,其論文或學業成績經複評後,得視為考績成績。但最多以計算三年為限。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 第三條或第四條條文
(0770111 制定)

參照原「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第六條規定考試方法,並規定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行之。

(0881214 全文修正)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十條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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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8 條規定:「合於第三條或第四條規定之現職人員,奉准留職停薪,在國內外進修與現職有關之科目者,於學成回原機關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 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