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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警正警察官之升官等考試。
  2. 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得應前項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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